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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名曝光!聊城这3人被终生禁驾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近日,聊城交警部门发布最新一批终生禁驾名单,这一次,又有3人上榜。

案例一

2021年10月15日,李*丽无证、逆向行驶驾驶豫JG**05小型汽车沿阳谷县甄台南公路(前李路)行驶至事故地点时,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*奎发生相撞,致车辆损坏,徐*奎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李*丽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将徐*奎送至台前新区医院抢救,但未表明自身肇事者身份,后在台前新区医院,李*丽因自己无驾证而指使代*恒顶替,代*恒同意并随即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是肇事者,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代*恒时,二人均称肇事者是代*恒。阳谷交警事故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代*恒顶包嫌疑,2021年10月27日,李*丽、代*恒到阳谷交警大队事故科坦白事故真实情况。经鉴定,徐*奎损伤为重伤二级,李*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
经调查,李*丽无证驾驶、逆向行驶机动车,肇事后逃逸,并致一人重伤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李*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23年6月16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代*恒因包庇罪,于2023年6月16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2023年7月21日,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李*丽作出罚款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二

2021年9月26日20时08分许,李某某驾驶鲁QP2***号小型轿车,自西向东行驶至莘县董杜庄镇毕屯村红绿灯十字路口西150米处,与自东向西步行的亢某某发生碰撞,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;一分钟后晋某某驾驶鲁PK8***号小型轿车,自西向东行驶案发地点,与发生事故后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亢某某发生碾压拖拽,案发后晋某某驾车到莘县交警大队张鲁中队报案;三分钟后司某某驾驶鲁P***Z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,自西向东行驶案发地点,与发生事故后的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亢某某发生碾压拖拽,案发后司某某驾车驶离现场,三次事故致亢某某当场死亡。

经调查,李某某因观察不当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(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)。肇事逃逸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第一款(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。乘车人、过往车辆驾驶人、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)。晋某某因观察不当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(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)。未确保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(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雾、结冰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)。司某某因观察不当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(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)。未确保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(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,以及遇有沙尘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雾、结冰等气象条件时,应当降低行驶速度)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,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,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,亢某某无责任。

2023年02月27日,李某某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2023年5月11日,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,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

来源:聊城交警微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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